2021年11月19日(五),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邀請德國呂納堡大學Thomas Schomerus就「德國氣候變遷訴訟——德國聯邦憲法法院2021年3月24日之標竿判決」一題演講,並以工作坊的形式就「台灣氣候變遷訴訟相關問題之探討」進行討論,與會成員尚有主持人陳春生教授,以及與談人高銘志教授、宮文祥副教授、高仁川助理教授、李東穎助理教授、李兆麒高級助理研究員、李長曄博士後研究學者及陳信安副教授,並由方敬陽先生進行翻譯。演講由陳春生教授致詞揭開序幕。
Schomerus教授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2021年3月24日之標竿判決為通篇討論之核心。其背景為2019年德國制定氣候變遷法,政府設下對自己有拘束性的目標,規劃2020年至2030年間應該要減少溫室氣體排放55%,並且在2050年達到碳中和,具體的來說,氣候變遷法在2020至2030年之間要求各部門應該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至該年的目標,並且令減排的目標、過程清晰透明、可以被社會大眾檢視。
這樣的立法在2021年3月,遭到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以違背基本法第20條之1所揭示國家應該保護人民生命、身體免於因環境破壞而受侵害的保護義務為由而宣告違憲,具體的來說,在科學的基礎上,氣候變遷被證明與人類活動有關,而國家應該基於所知的科學證據進行通盤考量,如果現在不採取更多的行動的話,將來的世代機會必須面臨更嚴格的減排措施,而危及下一個世代實現自由的空間。在追求代際正義的想法下,法院以2019年氣候變遷法並未進一步規劃2030年後的溫室氣體排放目標為其中一個理由宣告違憲。
立法者以驚人的速度在幾個月後推出了修正案,非但進一步訂出2031年至2040年以後的減排目標,更做出了憲法法院判決以外
的改變,其中包含把碳中和目標提前至2045年。為了達成更嚴格的目標,各個部門必須做出相對應的調整,例如能源部門必須思考逐漸讓火力、核能發電退役,並提升再生能源的使用比例;建築部門必須要提升冷暖空調的能源使用效率;而交通部門則要盡可能減少飛機的使用。
對於德國這樣的發展,雖然有其他學者認為不應該誇大司法機關在氣候變遷議題中的角色,但Schomerus教授認為司法判決確實可以促進國會、行政部門動起來,並且推動一些立法者因為選舉考量而不敢貿然施行的目標。
最後,Schomerus教授引用憲法法院在本案的前言作結:一個世代不可以大量的排放二氧化碳,當把碳排放預算都消耗完之後,後面的世代將因此在更嚴格的撙節措施下被迫過著更嚴苛的生活,以至於顯著的失去了自由。
在接下來的工作坊中,與會成員踴躍討論、提問,介紹了台灣有關氣候的立法、提出有關氣候變遷訴訟中實體法及訴訟法上的一些請教及質疑,並討論了德國的經驗是否可能、如何運用在台灣。盼在討論後,不僅僅是將德國的想法原封不動的移植於台灣,而是在充分內化後,對台灣提出有建設性的建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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氣候變遷法制研討會—專題演講
主持人:陳春生 教授(前司法院大法官)
主講人:Prof. Dr. Thomas Schomerus(德國呂納堡大學)
翻譯人:方敬陽 先生(台灣綜合研究院高級助理研究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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氣候變遷法制研討會—工作坊
主持人:李惠宗 系主任兼院長(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)
與談人: Prof. Dr. Thomas Schomerus(德國呂納堡大學)
高銘志 教授 (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)
宮文祥 副教授 (東吳大學法律學系)
高仁川 助理教授(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)
李東穎 助理教授(逢甲大學財經法律學研究所)
李兆麒 高級助理研究員(台灣綜合研究院)
李長曄 博士後研究學者(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)
陳信安 副教授 (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)
相關連結:http://law.nchu.edu.tw/news/detail/838